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35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玉釩食品有限公司、陳水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3555號 債 權 人 玉釩食品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水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官惠真即新創客家美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新創客家美食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官惠真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二、請提出符合本件請求金額之發票影本。 三、請提出經債務人簽章確認已全部受領如上開發票及應收帳款明細表所載貨物,並已驗收合格之書面證明影本。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