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46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1 日
- 當事人林淑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4655號 債 權 人 林淑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肇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述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任職於債務人公司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或債權人之在職證明書、最近兩年所得資料。 二、債權人離職前最後六個月平均工資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債權人應具狀敘明其離職,並非有勞基法第12條第1項 各款所列事由之一致離職。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