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69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芳達企業有限公司、黃隆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6990號 債 權 人 芳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隆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觀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宏觀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最新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之證明文件或向主管機關報備公文(影本即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