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73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李信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7379號 債 權 人 李信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柯逸凱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經豆創國際有限公司簽章授權予債權人之完整授權書影本。 二、請提出柯逸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其可送達之住居所。 三、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86,278元如何計算而得?並提出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日期、項目、每月應分配利潤及虧損金額、租欠應分配利潤或虧損之年月份起迄、金額、總金額等;並提出足資認定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