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75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諦諾智金股份有限公司、劉晉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7570號 債 權 人 諦諾智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晉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子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黃子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債務人透過aifian平臺向債權人申請提供特定金額之薪資債權讓與之完整申請書。 三、請提出債務人對其僱主有薪資債權新台幣(下同)9,0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債務人已領取9,000元薪資債權之相關證明文件 。 五、請提出律師催告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併請寄至債務人戶籍址)。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