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7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3 日
- 當事人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莊順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769號 債 權 人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順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佑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張佑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求金額92,386元,究係如何計算而得?應提出計算明細表,列明各項金額之計算依據及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