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8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羅達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8362號 債 權 人 羅達棋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請費、未提出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記事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敘明請求權基礎,究係主張遭詐騙請求返還投資款?或請求返還借款?亦或請求給付票款?㈠若係主張遭詐騙,請求返還投資款,應提出「完整」之檢察官起訴書、「完整」之刑事有罪判決書、法院認定內容載有債務人係利用網路媒合借貸媒合平台為名,行詐欺之實,詐騙債權人等詐騙手法、方式金錢目若干之「完整」刑事判決書及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㈡若係請求給付借款,應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證明文件、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㈢若係請求票款,應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本票影本暨載明本票票號 、本票票面面額、請求金額、發票日、發票人、到期日、提示日、總金額之本票明細表;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