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84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4 日
- 當事人協承電路板股份有限公司、張水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8427號 債 權 人 協承電路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水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金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債權人預付貨款及債務人簽章出具已收訖預付款之相關證明文件、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 三、解除或終止買賣契約,返還預付款之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四、具狀敘明債務人否未依約交貨,致遭債權人解除或終止買賣契約,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