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8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0 日
- 當事人國防部電訊發展室、郭治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8428號 債 權 人 國防部電訊發展室 法定代理人 郭治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精技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精技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李靖南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三、請更正債務人為「李靖南即精技企業社」。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五、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