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89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3 日
- 當事人吳宛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8979號 債 權 人 吳宛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吳宗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債務人吳宗霖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四、依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 請求返還金額)。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