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92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台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9206號 債 權 人 台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戴念梓即懷寧醫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懷寧醫院之最新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戴念梓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經查兩造簽署之懷寧醫院藥商帳務協商協議書約定由懷寧醫院自民國111年11月1日起分24個月清償,協議書並未載明如有一期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之加速條款,請提出足資認定得向戴念梓即懷寧醫院請求給付新台幣(下同)108,400元之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