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9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1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胡正禮即利眾工程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促字第94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陳彥霖 債 務 人 胡正禮即利眾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壹萬伍仟捌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柒拾貳萬壹仟玖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中參萬貳仟柒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中陸萬捌仟零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其中貳拾玖萬參仟壹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