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催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趙衛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催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趙衛民(即狄雁賓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 股票附表: 112年度催字第000143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73NX-00000000-0 1 397 002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75NX-00000000-0 1 118 003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76NX-00000000-0 1 25 004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77NX-00000000-0 1 43 005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77NX-00000000-0 1 21 006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0-0 1 72 007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0 1 100 008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0 1 54 009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0 1 41 010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0 1 104 011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0 1 97 012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0 1 128 013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0 1 108 014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0 1 130 015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0 1 142 016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0 1 79 附記: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個月,法 院於民國(下同)108年1月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 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 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 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註三)檢附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網站狀一份,請填寫後擲回原承辦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