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再易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鍾源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梁正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再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鍾源權 再審被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1年10月6日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00號第二審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第505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許容慈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