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執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3 日
- 當事人吳云彤、劉世奎即貴妃商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吳云彤 相 對 人 劉世奎即貴妃商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三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⒈資方應給付和解金新臺幣(以下同)2萬元」之內容, 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薪資、提繳勞退金等勞資爭議事件,經新北市政府指派之調解委員於民國112年2月3日 調解成立,兩造就調解方案所載「資方應給付和解金新臺幣(以下同)2萬元」之內容達成合意,詎相對人迄今尚未依 約給付,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 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關於薪資、提繳勞退金等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指派之調解委員於112年2月3日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並約定聲請人應分別於同年2月16日、同年3月16日、同年4月17日至相對人新竹市○區○○路000號處所各領 取7,000元、7,000元及6,000元,且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惟該上址已於同年3月10日前不詳時間撤櫃等情,業據聲 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並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辦理民事電話查詢登記表1份在卷可考,聲請 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給付,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所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未滿10萬元者,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收費用500元。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係規定「暫免繳裁判費」,非免 繳裁判費,則有關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費用負擔之部分,應依同法第59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再依非訟 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之規定,由相對人負擔,是本院一併確定其數額,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