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執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陳宗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58號 聲 請 人 陳宗德 鄭慰嚴 高莉媗 黃婷鈺 呂若綺 林郁鳳 江曉慧 葉亭儀 王聖緯 吳家真 王小龍 蔡舒龍 陳郁婷 鄭鈺蓁 許清豐 郭美吟 簡啟仁 謝伯彥 李素真 徐毓慶 張政暉 相 對 人 瑞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焜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市政府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三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各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前項聲請事件,法院應於7日內裁定 之。對於前項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之程序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自民國110年8月25日起陸續受僱於相對人之員工,茲因相對人週轉金不足,處於歇業狀態,兩造間因勞資爭議而聲請調解,並已於民國112年7月13日經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兩造對於聲請人之到職日、平均工資及各項主張金額均確認無誤(如上開勞資爭議調解記錄附件一)。相對人同意給付各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積欠工資、資遣費及預告工資,共計新臺幣(下同)3,157,757元 ,並於同年7月15日前匯入各聲請人原薪資帳戶,惟相對人 屆期仍未給付款項,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已提出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包括附件一)為佐,並桃園市政府勞動局112 年8 月1日桃勞資字第1120048941號函檢附兩造間112年7月13日 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及其相關資料等件到院供參,堪認屬實。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就如附表所示之相對人尚未履行部分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所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100萬元以上 未滿1,000萬元者,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元,依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 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乃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五、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昱廷 附表:新臺幣/元 編號 聲請人 積欠工資 資 遣 費 預告工資 請求金額 1 未○○ 188250 44353 20000 252603 2 丙○○ 508067 128718 50000 686785 3 卯○○ 82902 17494 21530 121926 4 酉○○ 86091 12724 98815 5 癸○○ 84329 24153 108482 6 丑○○ 146029 51032 19959 217020 7 辛○○ 61524 12509 74033 8 甲○○ 71117 6408 77525 9 庚○○ 23453 23453 10 壬○○ 102809 35304 15533 153646 11 己○○ 110679 18002 13092 141773 12 蔡釨龍 95374 15187 110561 13 申○○ 82033 15397 97430 14 乙○○ 75656 5427 81083 15 巳○○ 38375 1670 40045 16 午○○ 98000 15575 113575 17 戊○○ 250000 35209 285209 18 丁○○ 117799 7677 125476 19 子○○ 107239 34843 15722 157804 20 寅○○ 112662 36973 16684 166319 21 辰○○ 23059 1135 24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