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執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林潔如、瑞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王建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62號 聲 請 人 林潔如 相 對 人 瑞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焜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及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民國112年4月17日起任職於相對人公司,擔任技術人員,約定每月正常工時工資為新臺幣(下同)37,600元。嗣因相對人公司已於112年6月30日起被斷水斷電,無人上班。兩造因勞資爭議,經桃園市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其內容略為:兩造同意於112年7月9日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款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及願給付聲請人積欠工資75,200元、預告工資12,125元、資遣費4,556元,合計91,906元。惟相 對人並未給付,為此,爰依法聲請就上開積欠之工資及資遣費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之上開勞資爭議,前經桃園市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內容略以:「三、調解方案:本案係給付積欠工資等爭議,經調解結論內容如下:㈠勞資雙方已於112年7月9日止依勞基法第11條第1款終止雙方僱傭契約,並已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勞方。㈡本案勞方請求資方給付積欠工資新臺幣(下同)75,200元、預告工資12,150元、資遣費4,556元,合計91,906元之爭議。公司已向桃園 市政府勞動局通報大量解僱勞工並辦理歇業事實認定程序,積欠員工的薪資只能向勞保局申請工資墊償基金處理,勞方同意公司後續處理程序,勞資雙方達成協議。」等語,此經桃園市政府112年8月1日府勞資字第11202084480號函檢附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及其相關資料等見到院供參,堪認屬實。足認,上開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僅係兩造同意相對人所欠款項依工資墊償程序辦理,而非聲請人可直接請求相對人給付工資、預告工資及資遣費。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四、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第2款,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賴昱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