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專調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7 日
- 當事人謝世宏、旭烽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李泓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專調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謝世宏 相 對 人 旭烽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泓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勞動調解之聲請駁回。 調解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薪資、加班費及提撥勞工退休金共計17,470元等語,然卻無提出任何事證。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月12日訊問庭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陳報請求主張之相關事證,以供本院參酌,此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憑。聲請人迄今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