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專調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寀呈股份有限公司、馬靖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專調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寀呈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馬靖棻 陳瑜萱 許家瑜 林瑋婷 周麗英 俞碧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理由欄所示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訴,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3款及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主張因聲請人公司財務狀況不佳而無力支付兩造前經桃園市政府於民國112年7月31日做成之調解方案,惟並未提出本件所欲請求之聲明為何。揆諸前揭規定,前開要件顯有欠缺。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所欲請求之聲明、法律依據及相關事證,並提出繕本或影本6份,供本院送達對造,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