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專調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9 日
- 當事人寀呈股份有限公司、李佳燕、馬靖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專調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寀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燕 相 對 人 馬靖棻 陳瑜萱 許家瑜 林瑋婷 周麗英 俞碧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勞動調解之聲請駁回。 調解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具體記載聲請之原因、爭議情形及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 是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