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黃士桓、薩摩亞商億鼎國際商貿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41號 聲 請 人 黃士桓 相 對 人 薩摩亞商億鼎國際商貿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周皓勳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司字第106號准予備查清算完結,並經相對人總公司董事會決議指派周皓勳為簿冊保管人,爰依公司法第332條之規定,聲請指定周皓勳 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董事會議事錄、簿冊保管人願認同意書、簿冊保管人身分證明文件、簿冊保管清單等文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12年度司司字第106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相對人已清算完結並聲報法院。從而,本件聲請核屬有據,爰指定周皓勳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