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9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7 日
- 當事人簡宏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901號 債 權 人 簡宏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張明陽對債務人之債權釋明文件影本及債權讓與合法通之債務人之證明。 二、提出利息請求16%之依據。 三、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