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9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5 日
- 當事人簡宏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901號 債 權 人 簡宏霖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大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一、提出張明陽對債務人之債權釋明文件影本及債權讓與合法通之債務人之證明。二、提出利息請求16%之依據。三 、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債權人雖於民國112年4月28日具狀陳報匯款委託書及通訊軟體對話,尚無法釋明兩造之間存有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