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3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倍廷、富冠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32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富冠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朱淯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貳仟玖佰壹拾柒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