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8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志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863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非訟代理人 張家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春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權人現任之法定代理人,並補正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