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64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643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曾啓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 明文,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4106號債權憑證正本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後,就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現對於第三人上慶食品有限公司有薪資債權可供執行,而該第三人係設址於新竹縣○○鎮○○路○段000巷00號10樓,是本 件應為執行行為地為新竹縣竹東鎮,則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