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79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即、柯直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7958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柯直孝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明祥即曾加乘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附表一、二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除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此參信託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自明。又債權人查報之財產是 否確屬債務人之財產,執行機關僅能就財產上之外觀認定。二、債權人以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601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 書為執行名義,聲請逕對附表一建物部分債務人信託登記予受託人億璁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不動產;附表一土地部分信託登記之委託人為川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亦非本件債務人所有為強制執行。惟觀諸債權人依前開判決所為之金錢請求權,並非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之情形。依上開規定,債權人此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債權人雖另對附表二之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惟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土地建物第一類謄本觀之,並非債務人所有,參酌上開說明,債權人此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亦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 建物:花蓮縣○○鎮○○里0鄰○○路000號、鳳林鄉長橋 段21建號 土地:鳳林鎮長橋段593地號 附表二: 土地:桃園市○○區○○段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