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0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2 日
- 當事人旺旺租賃有限公司、劉兆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091號 聲 請 人 旺旺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兆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麒鎮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提示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