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2 日
- 當事人錡麗玲即恆生當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195號 聲 請 人 錡麗玲即恆生當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子健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正聲請人之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