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石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202號 抗 告 人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國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相對人即聲請人曾沛緹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