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曾駿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397號 聲 請 人 曾駿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百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陳長華、陳長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表明提示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