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3 日
- 當事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吳銘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怡萱、徐肇凱、杜冠霖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及補正其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