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0 日
- 當事人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詹炳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17號 聲 請 人 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炳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永昆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