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蔡昆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蔡昆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晉人、日昶升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提出相對人日昶升企業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三、提出附表2之本票原本(卷內只有一張)。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