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拍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0 日
- 當事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王光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拍字第1號 聲 請 人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光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 年12月17日發文字號107年法發字第058號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之催告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二、請提出已催告相對人即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欠款金額、事實理由、依據,並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附表所示留置物拍賣取償〈民法第936條第1項〉)。 三、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