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拍字第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旺旺租賃有限公司、劉兆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拍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旺旺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兆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裕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20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萬裕鑫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債務人黃麒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四、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五、請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六、請更正為如附件所示之不動產附表;聲請人有提出正確附表之義務,聲請人應自行核對不動產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之地號、建號、面積、權利範圍與聲請人提供之不動產附表所載內容是否相符;本裁定後檢具附表僅供參考。 七、請提出債務人借款1,000,000元之帳務查詢明細表、交 易往來明細等文件。 八、請提出已催告相對人萬裕鑫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黃麒鎮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金額、借款金額、事實理由、未清償金額、依據及經相對人、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註:併請寄至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債務人之戶籍址)。 九、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