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拍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林洪立、京城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陳明輝、李天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拍字第68號 聲 請 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洪立 相 對 人 京城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輝 相 對 人 李天順 黃亘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伍仟元由相對人共同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 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天順、委託人洺鍚建設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1月16日以附表㈠至㈣所示不動產為自己及第三 人鳴暘建設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509,312,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李天 順於111年9月1日將附表㈠之土地信託予相對人京城國際建築 經理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2日將附表㈡之土地信託予相對 人黃亘烽,委託人洺鍚建設有限公司於111年8月18日將附表㈣之建物信託予相對人京城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且業經登記。茲相對人李天順、委託人洺鍚建設有限公司、第三人鳴暘建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負債336,795,225元,已屆 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不動產登記謄本正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