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拍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曹為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拍字第71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非訟代理人 曾語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宸綠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永宸綠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動產抵押債權證明文件影本,並提出已核撥至債務人指定帳戶之文件影本(請依序排列並敘明之)。 三、請更正為正確請求金額,並提出符合請求金額之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日期、項目、金額、已清償金額、未清償金額、總金額等。 四、請提出動產抵押申請書、主管機關核備完整之公文函影本。 五、請提出動產附表三份。 六、請提出已催告相對人即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設定動產抵押金額、借款金額、未清償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七、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