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林佩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佩汝 代 理 人 李宏文律師 複 代理人 蔡佩儒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係指債務人欠缺清償能力,且對於已屆清償期,或已受請求債務之全部或主要債務,客觀上可預見處於通常且繼續的不能清償之狀態而言,方符合消債條例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債務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之目的。又債務人聲請更生,必以其所能運用之資產扣除生活上必要支出後,已經小於負債,以致不能清償,或有具體事實足認有不能清償之虞者,方堪許之。而債務人之清償能力,包括財產、信用及勞力(技術),必須三者均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始謂欠缺清償能力而成為不能清償。換言之,評估債務人是否符合「不能清償債務」之要件,應斟酌債務人之債務總額、債務人之年齡、工作能力,並衡諸債務人未來可正常獲得之勞務報酬、財產等綜合加以考量,以評估債務人就其所積欠之總債務是否根本已清償不能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倘若債務人並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應認其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能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林佩汝前積欠債務無法清償,於民國111年10月3日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然調解不成立,顯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關於前置協商部分: 聲請人前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經本院以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01號調解事件受理在案,嗣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1年12月8日核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調解案卷查明無訛,是聲請人確已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第153之1條之規定,於聲請更生前聲請法院調解,本院自得斟酌該調解案卷中所提出之資料及調查之證據,再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是否已達不能維持最低生活條件,而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㈡關於債務總額部分: 依本院司法事務官前於調解程序中,函詢全體債權人陳報債權數額之結果,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陳報債權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232元(司消債調卷第131頁)、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權總額為4萬6,628元(司消債調卷第135頁)、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臺東監理站陳報 債權總額為8,595元(司消債調卷第147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陳報債權總額為2萬6,928元(司消債調卷第153頁)、 創鉅有限合夥陳報債權總額為2萬2,089元(司消債調卷第163頁)、東辰商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權額總額為8萬3,248 元(利息計算至111年11月23日,司消債調卷第167頁)、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權額總額為2萬647元(司消債調卷第169頁);另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彙整金融機構債權表所示其與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總額分別為11萬7,595 元、41萬4,098元、3萬8,503元(司消債調卷第199至201頁 );好車多國際汽車有限公司、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則未陳報其債權總額,總計聲請人已知之債務總額為78萬563元(計算式:2,232+46,628+8,595+26,928+22,089+83 ,248+20,647+117,595+414,098+38,503=780,563)。 ㈢關於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 ⒈依聲請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司消債調卷第17頁、第63至65頁;本院卷第63頁),顯示聲請人名下有機車1輛(93年出廠),此外並無其他財產。 ⒉收入來源部分: ⑴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期間即109年10月至111年9月止,聲請人主張其於前開期間收入如下:①109年10月1日起至110年12 月31日止先後任職於鴻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萬商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萬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輝公司)、頎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期間收入合計為32萬7,616元 (計算式:118,725+1,960+183,232+23,699=327,616)。②1 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9月30日止,任職於萬輝公司,該期間之收入總額為23萬2,817元。③111年4月至9月每月領有租金補助4,000元等語(本院卷第85至86頁),業據其提出109、110、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桃園市政府111年4月26日府都住服字第1110108855號函、萬輝公司薪資明細表為佐(本院卷第91至111頁),堪可採信,可認聲請人於更生前2年期間所得應為58萬4,433元(計算式:327616+232817+4,000×6=584,433)。 ⑵另聲請更生後,聲請人陳報其目前仍任職於萬輝公司,每月薪資約30,768元,所領取之租金補助自111年10月起則提升 至4,800元等語(本院卷第26頁、第88頁),並提出住宅補 貼試算結果通知信、前開公司薪資明細表為證(司消債調卷第79頁,本院卷第121頁),是本院即以每月3萬5,568元( 計算式:30,768+4,800=35,568)為聲請人聲請更生後每月 可處分所得計算。 ㈣關於聲請人之必要支出: ⒈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受扶養者 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前二項情形,債務人釋明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於該範圍內,不受最低數額限制;債務人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不受最高數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消債條例第64條之2定有 明文;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 證明文件,消債條例第43條第7項、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 條之1第3項規定亦定有明文。聲請人主張其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以桃園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本院卷第82 頁),經核符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且消債條例第43條第7項、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規定,聲請 人若表明以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布之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 必要支出,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是聲請人上開主張,應為可採。復參以聲請人現居於桃園市,而112 年度桃園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之1.2倍為1萬9,172元, 是認聲請人其個人每月必要支出之生活費用以1萬9,172元計算。 ⒉又聲請人主張其與胞兄共同扶養父母親,每月共支出扶養費用6,000元,本院審酌聲請人父親林羅漢宗現年67歲,名下 無財產,109、110年度均無所得收入;聲請人母親潘玉金現年62歲,名下無財產,109年所得為1萬1,655元、110年所得為8,715元等情,有戶籍謄本、109、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可稽(司消債調卷第87至89頁、第187至197頁),可認其2人均有受 聲請人扶養之必要。且聲請人主張每月需支出父母親之扶養費6,000元,並未超過臺灣省112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 萬4,230元之1.2倍即1萬7,076元,扣除受潘玉金每月受領之原住民敬老津貼3,772元(本院卷第49至55頁),經與其他 扶養義務人即聲請人胞兄分攤後之數額1萬5,190元【計算式:(17,076×2-3,772)÷2=15,190元】,自屬合理可採。 ⒊據上,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應為2萬5,172元(計算式:19,17 2+6,000=25,172)。 ㈤從而,聲請人以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每月餘額為1萬39 6元(計算式:35,568-25,172=10,396)可供清償債務,倘 以其每月所餘1萬396元清償債務,而依上開債權人所陳報債務總額78萬563元,則聲請人以其能力,倘全數清償上開債 務,亦僅須6年餘(計算式:780,563元10,396元12月,約 6.2年),縱加計聲請人所陳報其尚有積欠好車多國際汽車 有限公司之債務7萬元及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債務14萬1,012元(司消債調卷第20至21頁),則亦未滿8年即可清償全部債務【計算式:(780,563元+70,000元+141,0 12元)÷10,396元12月,約7.9年】。再者,聲請人為80年生,目前僅32歲,距強制退休年齡65歲更尚有33年,足認其並非不能清償上揭債務。 四、本件客觀上既難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存在,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所定要件不符,且此要件不符亦無從補正,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聲請為無理由,自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