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票字第1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9 日
- 當事人中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陳禹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票字第1129號 聲 請 人 中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禹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宸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聲請人中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相對人胡宸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