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票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賓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林紘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票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賓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紘震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郭豊智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 事人能力、訴訟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規定甚明。如聲請人聲請法院依非訟事件法向相對人聲請發本票裁定時,相對人業已死亡,即屬上開法條所規定之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即應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月13日聲請本院向相對人發給本票裁定,惟查,相對人業於112年1月4日死亡,此有其戶役政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對立之當事人既已不存在,非訟事件程序關係即無由成立,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