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票字第18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4 日
- 當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票字第1810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劉文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雷立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清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經查榮雷立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登記在案,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三、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