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票字第18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4 日
- 當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票字第1810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劉文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雷立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清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表明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