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票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6 日
- 當事人和灣股份有限公司、許麗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票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和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麗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志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楊志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其可送達之住居所。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