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票字第8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0 日
- 當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票字第814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王沛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威登資源回收股份有限公司、王裕應、符陽明即威霆環保再生企業社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狀附表所載內容有誤,故請提出「正確完整」之本票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