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劉樺明、東方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葉宸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52號 抗 告 人 劉樺明 相 對 人 東方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宸恩 代 理 人 李漢中律師 葉曉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7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相對人之聲請駁回。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與抗告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相對人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12 年度司執字第56490 號返還消費借貸款強制執行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7日裁定准許在案。惟 該案之本案訴訟即本院112 年度訴字第154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相對人未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112年8月22日予以裁定駁回,有該裁定在卷可稽,是本件情事已有變更,相對人聲請裁定停止執行,已然無據,不應准許。抗告意旨雖未敘及於此,然原裁定既有上開不應准許情事,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