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1 日
- 當事人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許邦福、趙君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邦福 代 理 人 趙君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11年度建字第14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全卷(不含個資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1年度建字第145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被告向本院聲請伊一同參與調解,為了解系爭事件內容,爰聲請閱卷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上包承商,且經被告聲請參與調解,並經系爭事件之兩造均同意閱覽系爭事件宗件,此有民事陳報㈡狀、民事陳報狀等可佐,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郭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