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06 日
- 當事人金車股份有限公司、李添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3號 原 告 金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添財 訴訟代理人 林殷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分割之不動產價值依原告應有部分比例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18,15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4,3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