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6 日
- 當事人立誠物流有限公司、謝文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5號 原 告 立誠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瑞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文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2,4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