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蘇州冠科工業設備有限公司、楊興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84號 原 告 蘇州冠科工業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興國 訴訟代理人 吳婕華律師 尹景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耀欣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30,670元(計算式:人民幣1,978,000元×起訴日 即民國112年3月14日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4.515=8, 930,6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5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